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惠如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丁○○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甲○○、丁○○、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丁○○、丙○○因犯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1月28日將其等收押,並於97年4月28日、97年6月28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4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