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指定辯護人陳振瑋(法扶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郁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6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