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1號原告乙○○
丙○○○
住臺北市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被告寶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住臺北縣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元〔計算方式:面積156.2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900元/平方公尺=5,609,3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參拾玖元,於扣除上開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捌仟陸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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