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本院竹北簡易庭97年度竹北簡字第1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曾經本院審判長於97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7年8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證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順珍
法官林南薰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