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乙○○
丙○○甲○○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派乙○○、丙○○、甲○○為訊馳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丙○○、甲○○三人原係訊馳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馳公司)之清算人,玆因該公司已於民國九十一年間清算完結,而今尚有一筆退稅款待領回重行分派,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訊馳公司原清算人(按即本件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清算人,以代表訊馳公司具領退稅款,並依法重行分派予各股東等情,並提出訊馳公司九十一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九三○○○一三四八號函為證。
二、經本院調取九十年度司字第二一二號呈報清算人及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八五號清算完結等卷宗查閱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