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347號上訴人 吳銘鑒 被上訴人 郭陳桂蓮 訴訟代理人 郭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