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 薛家鈞 被告 薛藤林 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
薛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12月3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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