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24號上訴人 張騰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60,8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