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 吳珮瑜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立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7,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