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691號債權人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德輝 即漢妮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8691號債權人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正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德輝 即漢妮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