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3年裁字第7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戶政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七六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戶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因更正年齡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九二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再審要件,分別以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四一號判決、七十九年度裁字第七一○號、第八五○號裁定、八十年度裁字第三六一號、第六二二號、第一一一一號裁定,及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二九二號、第六八三號、第一二九九號裁定駁回各在案。又聲請人對本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九二號判決以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證物,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五六一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後,聲請人復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八○○號判決將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九二號判決及八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五六一號判決均廢棄,並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澎湖縣政府依聲請人所提新證物再行審酌,另為適法之處分。惟聲請人仍對本院前開八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九九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其無再審實益,以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四四○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復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再審要件,予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之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八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說明,其再審並無實益,仍應予駁回。原裁定駁回理由雖屬不同,惟其以聲請人前程序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結果尚無二致,仍應予維持。又本件聲請再審既無實益,已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吳錦龍法官鍾耀光法官鄭淑貞法官黃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