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登記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號上訴人 陳天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振荃 間回復原狀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1,891元(土地現值1,251,891元,220萬元損害賠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鴻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