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168號債權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文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以及得以對黃文衍請求之依據(本件所附之支票為公司票,發票人為達業工程有限公司,黃文衍僅為公司負責人,並非發票人)。
三、達業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9年4月17日建二公字第188573號函核准撤銷,請補呈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撤銷前及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資料過院參辦。
四、達業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黃文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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