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定正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定正雲於民國97年7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8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9年4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078元及費用5505元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定正雲│自民國09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72538││04月20日│││││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