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170號債權人首長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杜秀玲 債務人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顏金富 債務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第一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住戶規約、管理委員會組織「最新」報備文件資料(其上須載明「現任」主委為何人)、管理費計算明細、系爭建物登記謄本及催繳管理費通知、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