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復佐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且施用時間集中於98年3至5月間,顯見受刑人有濫用毒品成癮之傾向,此類行為偏差允宜多予矯治而非專以報應刑待之,是本院依受刑人犯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23日│98年5月13日│98年4月1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72號│98年度毒偵字第286號│98年度毒偵字第169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629號│98年度訴字第284號│98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30日│98年8月31日│98年10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629號│98年度訴字第284號│98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決├────┼───────────┼───────────┼───────────┤││確定日期│98年5月25日│98年9月21日│98年11月9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98年度聲字第6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定。│字第15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3月30日│98年4月7日為警察採尿│98年4月7日為警察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693號│98年度毒偵字第1775號│98年度毒偵字第177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98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98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16日│98年10月16日│98年10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98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98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決├────┼───────────┼───────────┼───────────┤││確定日期│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98年11月9日│├──┴────┼───────────┼───────────┴───────────┤│備註││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56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