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9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9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憲
李雅琪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7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告訴人丁○○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被告乙○○亦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被告甲○○與被告乙○○為匠優公司之同事,各基於通姦及相姦犯意,先後於民國103年6月23日18時50分許、同日19時30分許及同年月27日19時40分許,在臺中市○○路○段○○巷○號被告甲○○夫妻2人住處房間,發生姦淫行為3次。因認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乙○○所為,係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提起公訴,被告乙○○則經檢察官以同條後段之相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丁○○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即民國104年1月20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