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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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債權人高雄市內門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旺昌 代理人 田欣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凌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帳務明細。
三、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所載442,752元與請求原因事實及附表所載之462,752元不一)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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