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90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林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八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八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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