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90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燕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燕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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