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曾玴廷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施威凱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2│同上│89ND00000000│1000│├──┼─────────────┼──────────┼─────────────┤│3│同上│89ND00000000│1000│├──┼─────────────┼──────────┼─────────────┤│4│同上│89ND00000000│1000│├──┼─────────────┼──────────┼─────────────┤│5│同上│89ND00000000│1000│├──┼─────────────┼──────────┼─────────────┤│6│同上│89ND00000000│1000│├──┼─────────────┼──────────┼─────────────┤│7│同上│89ND00000000│1000│├──┼─────────────┼──────────┼─────────────┤│8│同上│89ND00000000│1000│├──┼─────────────┼──────────┼─────────────┤│9│同上│89ND00000000│1000│├──┼─────────────┼──────────┼─────────────┤│10│同上│89ND00000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