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8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珮聆 指定辯護人 李廣澤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珮聆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参年参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珮聆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1次,至民國103年3月2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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