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11號原告 何懷玲 被告 王雅立
李秀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陳勇松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