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尚賢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尚賢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