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稜峰
盧文彬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黃稜峰、盧文彬共同攜帶兇器毀損安全設備竊盜,未遂,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黃稜峰、盧文彬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上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台北市○○○路○段國立台灣大學側門旁,由黃稜峰攜帶其所有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客觀上具危險性,可為兇器之起子、開鎖鐵具、鐵鎚等物,盧文彬則攜帶所有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萬能鑰匙四把,由盧文彬在旁把風,監看四周人車,黃稜峰則著手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開鎖鐵具,毀損 林右人 所有之OXE四二三號機車上防盜用之鎖頭安全設備,撬開車鎖,惟因無法啟動電門而未能得手,即被巡邏警員 張鎮國 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供其二人行竊及預備供行竊所用之物,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黃稜峰坦承:著手毀損撬開機車大鎖,欲圖打開電門未果等情不諱;訊據被告盧文彬則矢口否認有上開竊盜把風犯行,辯稱:伊僅在圍牆旁觀看挖土機,並不知同行之黃稜峰正著手竊取機車,其並未替黃稜峰把風云云。惟查:右揭事實,除據同案被告黃稜峰坦承之部份外,並據被害人林右人於警訊中指述甚詳,及證人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警員張鎮國到庭結證稱:被告二人原面向東側即台大校園之方向講話,後來黃稜峰移幾步路去開機車大鎖,盧文彬則一下看右邊(南側),一下看左邊(北側),感覺上他們有在講話,盧文彬有時還往後邊(西側)看,...黃稜峰蹲下去用力在轉,...盧文彬距黃稜峰開鎖處約二公尺,且他有往機車停放處的方向看過去,盧文彬應該看得到,...伊看到時,被告二人已經站在整排機車後面,盧文彬並沒有貼著圍牆站立,...(黃稜峰在轉機車大鎖時)盧文彬站在黃稜峰旁約二公尺的地方,不是站在圍牆旁等語屬實(本院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審判筆錄參照),且有附表所示之行竊工具及預備用工具扣案可資佐證;依上開證人證詞,可知被告盧文彬當時非緊貼著圍牆旁站立觀看圍牆內側之挖土機,其當時既左右瞧望,甚至朝後方看,顯係為同案被告黃稜峰之竊行把風而監看四周人車,並非單純觀看現場挖土機,而就黃稜峰之著手行竊行為渾然不知。參以:被告盧文彬攜帶其所有之萬能鑰匙在場為警查獲,此據其供述明確,而被告二人既係共乘機車至現場,則其中一人黃稜峰選定被害人之機車下手行竊時,盧文彬持有萬能鑰匙在一旁環伺,焉有不知情之理?被告盧文彬空言辯稱不知情云云,不足採信。其與被告黃稜峰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稜峰、盧文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兇器毀損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被告二人就上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二人著手於本件加重竊盜犯行之實施而不遂,為未遂犯,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二人係因一時失慮而著手竊取機車,惟因無法啟動電門而不遂,且被告黃稜峰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盧文彬僅在場把風,行為情節較輕、惟犯後否認犯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黃稜峰、盧文彬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足見其二人素行尚佳,此次係因一時失慮為本件犯行,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足認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二人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開鎖鐵具係共犯黃稜峰所有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而其餘附表所示之物,則分別為共犯黃稜峰、盧文彬所有,係預備供行竊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②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③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④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⑤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⑥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所有人
一、起子壹把黃稜峰
二、開鎖鐵具玖支黃稜峰
三、鐵鎚壹支黃稜峰
四、萬能鑰匙肆把盧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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