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家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上字第二十二號
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甲○○○戊○○丁○○庚○○右當事人間確認遺囑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松虎~B2法官簡清忠~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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