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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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97年3月27日」應更正為「自97年3月27日晚間11時許起至98年3月28日凌晨4時8分許止」外,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