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87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 告 施怡如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