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添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1,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應表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