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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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838號
原   告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訴訟代理人  鄭明煌
被   告  郭黃粉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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