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838號原 告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訴訟代理人 鄭明煌 被 告 郭黃粉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官蕭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