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4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籃東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
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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