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斗小字第4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被   告  游嘉 彰原姓名游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遲延繳款手續費新台幣肆佰
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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