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6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丁○○被告乙○○
戊○○
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柒仟捌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