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嗣經抗告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95年4月19日以95年度抗字第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該項裁定已於95年4月25日送達原告,再經本院於95年6月1日送達原告通知五日內應來院繳費,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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