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50號原告旺昱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和憲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被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莊鈞喻
劉慧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曾垂紀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文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華奕超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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