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三十九號債務人 徐寳甯 (原名 徐子甯徐淑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土地登記謄本,說明債務人所有坐落
基隆市○○區○○段○○○○○號土地之目前使用狀況及其市價?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所有車號000—六八二
號機車之市價?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投資巴頓服飾有限公司
原因、資金來源、投資金額、持股比例、能否換價清償債務、該公司自民國一百年一月起迄今之營運狀況、員工人數、有無獲利及分紅。
說明債務人在金融機構有無存款?如有,請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及存單影本。
提出債務人自一百年一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
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債務人每月除薪資外,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等獎金、津貼、紅利、補助及其金額。說明債務人全戶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應說明其起迄
時間、種類及其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但資格不符,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因。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說明債務人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金額及用途。
說明債務人是否居住戶籍地?戶籍地房地之所有權人及其
與債務人之關係?該房屋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現居住成員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並提出該房屋及所坐落土地之登記謄本。
提出債務人配偶 潘詠盛 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
細、九十九及一百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一百年一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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