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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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89號原告 楊碧薰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 律師
林青穎 律師被告 范光惠 訴訟代理人 陳焜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