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53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柯易賢
陳麗智
被 告 陳令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