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822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8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空塑膠袋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3月,於民國84年1月10日假釋,後假釋經撤銷,應執行殘刑2年11月10日;又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合併執行至90年
12月27日又假釋,後假釋再經撤銷,應執行殘刑2年1月;又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7月,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9月及3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合併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並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3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3750號為不起訴處分。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8月19日23時許,在台中市○○區○○路○○○號5樓之2住處,以注射針筒注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6年8月21日16時30許,為警在台中市○○區○○路64之17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注射針筒1支、空塑膠袋1個。
二、證據:
(一)被告甲○○之自白。
(二)扣案注射針筒1支、空塑膠袋1個。
(二)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三、本件被告甲○○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有期徒刑8月,並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空塑膠袋1個沒收之宣告。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