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13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五百四十三萬六千六百四十一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五萬四千八百五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五萬三千八百五十六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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