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佳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7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榮洋塑膠實│第一商業銀│96年9月30日│428,795元│0000000││││業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 王西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