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5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馮宇民
馮月輝
馮淦揆
馮金蓮
馮淦政
馮淑櫻
馮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中關於「 馮金政 」之記載,應更正為「馮淦政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