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674號原告 陳香伶 被告 蔡俊傑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兩造間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產損失(含修車費、安全帽、手錶、手機套、手機維修、遙控器、鞋子、衣服)新臺幣(下同)20,0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