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阮支果 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李杏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李輝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債清條例)第127條第1、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民國105年4月27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清算財團包括:1.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新臺幣(下同)7,344元(因聲請人自行提領,需留存1元保留帳戶);2.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股金2,000元;3.機車1部(車牌:000-000):89年出廠,應無殘餘價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亦查無其他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三、次查本院已依債權人會議決議,分配上開存款,並對股金部分核發附條件移轉命令。本院遂通知債權人對於終結本件清算程序表示意見,並無債權人反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終結。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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