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瑞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助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
行命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