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29號聲請人 呂芳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冠霖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本票(票據號碼:CH420104)之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請 陳明 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則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