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73號聲請人 徐瑋豪 法定代理人 劉家妤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徐瑞民 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法院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徐瑞民(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6年2月25日發現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高雄市○○區○○路○○巷○○○○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自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從而,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