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21號原告 王金榜 訴訟代理人 蔡羽宣
徐英明 被告 陳瀚強
陳宗賢 鐘晨僑 廖白梅 蕭逸珊 蔡淑卿 林志明 張富文 陳侶揚 上列原告因被告陳瀚強等9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聲請追加王金榜為原告,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追加原告起訴狀。
二、附帶民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除刑事訴訟法第491條各款所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外,在刑事庭審理中,並不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在準用之列(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1號、101年度台附字第36號判決)。本件被告陳瀚強等9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162號受理在案,告訴人 黃志誠 等人並於107年6月8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由本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33號受理在案。原告王金榜聲請追加為107年度附字第533號之原告,為法所不許,本件訴之追加係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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