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7號具保人 陳妃君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 施欣茹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妃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施欣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陳妃君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繳納後,將被告予以釋放。嗣經本院按被告之住居地址合法送達傳票,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未獲之情形,此有點名單、訊問筆錄、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見104年度毒偵字第3801號卷第10、12至16頁)、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告單、準備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覆之拘提報告(見本院卷第11至13、18至19、24至41頁)等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函請具保人限期偕同被告向本院報到,並給予具保人說明之機會,然具保人並未遵期回覆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6至51頁),又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且因另案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