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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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
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
㈠聲請人積欠之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0,000元債務係於何時成
立?目前尚積欠之金額為何?並提出貸款相關資料及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㈡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暨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
㈢ 陳明 聲請人日常生活必要支出明細表所載「銀行貸款-1」、「
銀行貸款-2」、「土銀房貸」三筆借款,各係於何時成立?債權人為何人?借款人為何人?聲請人係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抑或一般保證人?約定清償方式為何(清償期、每期應清償之數額、利息計算方式)?目前尚積欠之本金為何?此三筆債權有無納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並提出貸款相關資料及「土銀房貸」貸款購買之房屋、土地之登記謄本。
㈣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2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
㈤提出聲請人汽車過戶至姊姊名下之相關資料。
㈥陳明聲請人與配偶對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方式。
㈦提出聲請人清償民間債權人 李恭和 、 楊雅情 借款之證明。
㈧陳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㈨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生活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㈩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提出聲請人使用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
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並釋明聲請人各債權發生之原因(請勿以籠統字樣回覆之)。